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未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二道河子营业所账号为6221882600058772175账户内资金1 8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建国 审判员 李秀彬 审判员 刘 侃
书记员:李懿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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