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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刘某某
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
原告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刘永宽。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海波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加盖被告公章的《现金支领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尚欠工资26196元。被告对此未提出任何抗辩,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给付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工资款26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加盖被告公章的《现金支领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尚欠工资26196元。被告对此未提出任何抗辩,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给付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工资款26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毕海波
书记员: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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