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名下的存款6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名下的存款共65000元或查封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福
书记员: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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