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牟某1、牟某2、牟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现住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英,吉林赵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1,女,64岁,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现住大安市。
被告:牟某2,女,58岁,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现住大安市。
被告:牟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现住大安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牟某1、牟某2、牟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牟某1、牟某2、牟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共有牟某1、牟某2、牟某3、牟志霞四个女儿,现起诉牟某1、牟某2、牟某3三个女儿,原告现年84周岁,体弱多病,老伴儿已经去世多年,无依无靠,现寄居在孙子家。原告仅有二亩耕地收入,不足以供养基本生活和治病费用,无其它经济来源。
被告牟某1辩称:我没有钱,我只能让老人来我家养。
被告牟某2辩称:我没有钱,我只能让老人来我家养。
被告牟某3辩称:我怎么的都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现年84周岁,患有脑梗,现在瘫痪了,只能卧床养病,每天都需要用药。老伴去世多年,共有七个子女,现在已经去世三个了,现在还有牟某1、牟某2、牟某3、牟志霞四个女儿,原告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低保一个季度800元,每年3200元。另外国家给80岁以上公民每月100元钱,每年有1200元。合计每年:4400元。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因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重病卧床,每天都需要药物治疗。因此作为子女,三被告有义务对原告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至于应给付多少赡养费,考虑到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情况、三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521.40元),另,虽然本案被告为三人,但原告尚有四个子女,原告的赡养费应当由四个子女共同分担。故本院酌定,三被告每人每月负担200元的标准相对合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牟某1、牟某2、牟某3自2018年8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张某赡养费200元,在每月月底前交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牟某1、牟某2、牟某3各自承担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志强

书记员: 张雨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