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职工,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代理人张金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平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书记员:郭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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