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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李某甲
王秀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李某乙
原告张某,无业。
原告李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秀和,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成去世后,现阶段经查证的张某与李成的夫妻共同存款为466225.76元,其中一半为张某的财产,另一半应为李成的遗产,由原被告三人平均继承,三人应各分得继承款77704.29元。因被告李某乙实际占有298204.04元,其多占有的部分应返还给二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李某甲遗产分割款220499.75元。
案件受理费6048元,由二原告负担5040元、被告负担1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成去世后,现阶段经查证的张某与李成的夫妻共同存款为466225.76元,其中一半为张某的财产,另一半应为李成的遗产,由原被告三人平均继承,三人应各分得继承款77704.29元。因被告李某乙实际占有298204.04元,其多占有的部分应返还给二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李某甲遗产分割款220499.75元。
案件受理费6048元,由二原告负担5040元、被告负担1008元。
审判长:王春雷
审判员:张冠楠
审判员:李郝伟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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