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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张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被告:颜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上栗县人。
被告:喻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上栗县人。
原告张枭与被告颜成、喻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张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枭承担。
审 判 员 何雪云
书记员:朱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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