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段高参,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被申请人:杨永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与被申请人孟某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孟某名下位于海宁市海昌街道金领华都4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张某某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保单号:xxxx1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孟某名下的位于海宁市海昌街道金领华都4幢1单元3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号),保全价值13万元。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赵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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