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
原告:张河。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河与被告杨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河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张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张某、张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6元,减半收取计5403元,由张某某、张某、张河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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