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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申请人: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董志凯、王亚敏、黄石市凯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董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汪某为第三人。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汪某位于浠水碧桂园江湾城映翠湾08街056号房屋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形财产。案外人张福全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碧桂园.江湾城映翠湾03街091号(G146T型)联体住宅房屋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汪某位于浠水碧桂园江湾城映翠湾08街056号房屋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形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太平

书记员: 张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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