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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晓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书记员:冯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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