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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龙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栾城区。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龙州营销服务部。地址: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永昌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059446920Y负责人:侯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龙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新年

书记员: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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