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诉崔苗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朱育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崔苗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车南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刘立德

书记员:周佳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