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朱育娟,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崔苗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车南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刘立德
书记员:周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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