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黄保军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保军,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砚文
书记员: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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