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张某某
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黄保军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保军,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砚文

书记员:黄华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