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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张某某
张某某
李瑞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2002年10月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2002年10月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监护人龚延兰,女,汉族,生于1947年1月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系张某某、张某某祖母。
被申请人李瑞,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系张某某、张某某之母。
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请求李瑞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来院称,其母李瑞于2009年3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李瑞失踪。
经查,李瑞,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日,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大李行政村大李村人。
张永利与李瑞同居生活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张某某、张某某。
2009年2月16日张永利因病死亡,李瑞于2009年3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村委会证明及村委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西峰和申请人邻居王桂英、齐爱英以及李瑞父亲李元君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于2017年1月25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李瑞的公告。
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关于宣告李瑞失踪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关于宣告李瑞失踪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瑞为失踪人。

审判长: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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