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告:于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告:于立国,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年老体弱,没有经济来源,现随长子于理波生活。因其他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而于理波赡养老人经济压力较大,故起诉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于某某辩称:我以前也管老人的吃穿,我同意尽赡养义务。老人自己有积蓄,我同意每年承担赡养费1000元。于某某辩称:我同意尽赡养义务,每年承担赡养费1000元。于立国辩称:以前我赡养父母,后来父亲去世,一直到2013年我母亲去了我哥哥家,也没向兄弟姊妹要过赡养费。我母亲有低保、边疆补助、土地租金等经济收入,我不同意承担赡养费。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于某某、于某某、于立国系原告子女。原告张某某原在于立国家生活,后于2013年搬至长子于理波家,由其照顾日常生活。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虽有一定经济来源,仍需儿女尽赡养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三被告应尽赡养义务给付原告赡养费。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3000元过高,本院结合原告实际生活需要及三被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三被告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1000元。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某某、于立国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国臣、被告于某某、于某某、于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某某、于某某、于立国自2018年1月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1000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给付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于某某、于某某各负担5元,被告于立国负担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张冶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