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传雄,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强建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慧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咏帆、胡体彪,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超强建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志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传雄、被告超强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体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的工作年限5年,即:2013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第一年20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四、五年30万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18300元,2015年1月至3月,被告又欠原告工资32590元。之后钟慧刚支付了原告4万元,被告还欠原告工资11089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出具了欠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付清原告的工资款,被告拒不支付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10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北超强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郑志斌
书记员:潘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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