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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安图县。
被告:李某某,住敦化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偿还欠款2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李某某买房钱不够,向我借20500元,当时说我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给,2017年5月4日李某某给我出具一份欠条,说一个月内还清,但是至今未还。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李某某给张某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李某某借张某某2万元整,一个月内还清借款,这笔钱是2016年5月借的。逾期李某某没有履行偿还义务。

本院认为,李某某借张某某2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但是并没有按照其承诺履行义务,现张某某逾期李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主张的500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张某某2万元整;
二、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亚玲

书记员: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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