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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张台子镇天河泡村。
2018年5月29日,上诉人张某某向白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一、请求被告灯塔市信访局向法庭提供录音录像;二、请求被告灯塔市公安局撤销辽公()灯(治)决字(2012)第593号行政处罚决定。”白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某某请求被告灯塔市信访局向法庭提供录音录像,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张某某请求灯塔市公安局撤销辽公()灯(治)决字(2012)第59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过白塔区法院及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构成重复起诉。遂作出(2018)辽1002行初105号行政裁定书,对张某某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2012年11月,被上诉人灯塔市信访局向灯塔市公安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上诉人张某某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上诉人张某某无辜被拘留,请二审法院庭审时,让被上诉人灯塔市信访局提供录音录像;被上诉人灯塔市公安局必须撤销对被上诉人张某某的行政处罚。综上,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8)辽1002行初105号行政裁定,给予改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张某某请求灯塔市信访局向法庭提供录音录像,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辽1002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辽10行终1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本院已处理过,现上诉人张某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依照法律规定,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综上,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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