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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起诉人张某某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紫金农商银行六合分行为第三人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张某某诉称,其根据苏劳社险[2002]24号第十款规定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公开起诉人的退休待遇审批表信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9月8日给予答复,随函附了无审核单位印章的退休待遇审批表。起诉人发现退休待遇审批表中关于其退休时间前后不一致,并于2016年2月1日又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对其的退休待遇进行审核的申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至今不予处理。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裁定起诉人的工作时间为1968年10月21日到2000年11月4日;2、判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审核2015年9月8日向起诉人公开的退休审批表,发给起诉人退休证或提供盖章的审批表;3、判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紫金农商银行六合分行对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起诉人2015年9月8日就知道了案涉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但到2016年12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张国庆 审判员  韦 韬

书记员:王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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