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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单位: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
申请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单位以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即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存款2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书记员:呼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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