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65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38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虎林市阿北乡阿北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某,男,64岁。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虎林市阿北乡阿北村村民委员会、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争议的土地系乡、村规划批准申请人开发使用,被申请人孙某某自愿放弃其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明确,不存在争议。阿北村委会未按乡政府处理5.4亩意见办理土地变更流转协议,就给被申请人孙某某承包、登记10亩及发证,无事实根据,不合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再审。
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复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阿北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将本案争议的10亩土地发包给孙某某。因二申请人一审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争议的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二申请人的,一审认定该案应属土地使用权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使用权的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案中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审驳回二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于事实及适用法律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申诉理由均无证据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张某某、张某某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张某某申请。
审判长 侯广东 审判员 武建明 审判员 李绍军
书记员:董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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