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河北高立君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太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四川华夏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太平、四川华夏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退给原告68.5元。
审判员 刘建贞
书记员:安丽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