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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太平、四川华夏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河北高立君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太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四川华夏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太平、四川华夏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退给原告68.5元。

审判员  刘建贞

书记员:安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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