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90年3月8出生。
被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张某提供担保人自有坐落在桦南县新兴银座x单元xx层西户,面积139.5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桦房权证不动产权字第xxxxxxxxxx号及提供自有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黑xxxxxx号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
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号,限额冻结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
二、对申请人张某自有坐落在桦南县新兴银座4单元17层西户,面积139.5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桦房权证不动产权字第xxxxx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对申请人张某自有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黑xx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五、上述房屋及车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张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波
书记员:宁文文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