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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90年3月8出生。
被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张某提供担保人自有坐落在桦南县新兴银座x单元xx层西户,面积139.5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桦房权证不动产权字第xxxxxxxxxx号及提供自有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黑xxxxxx号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


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号,限额冻结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
二、对申请人张某自有坐落在桦南县新兴银座4单元17层西户,面积139.5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桦房权证不动产权字第xxxxx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对申请人张某自有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黑xx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五、上述房屋及车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张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波

书记员:宁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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