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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张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会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晓琴
书记员: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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