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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四农场9队200号。被告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路市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富,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志,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西道31-2号。法定代表人袁会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第三人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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