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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成诉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学成(曾用名张志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韩利威,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经理。

原告张学成诉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4月,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赤土山村安置房工程项目,选定原告作为平屋面防水材料的供货商,同年4月28日,被告港方某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各施工单位。6月份,我方陆续向承包该工程的被告秦皇岛第三建筑公司提供防水材料,由三建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张连富、孙立刚、王国杰等人签收,同时在签收单上由港方某公司驻工地代表赵晓辉等人签字确认。现我方共向该工地供货28390平米,按照港方某公司在通知中确认的价格每平米26.8元计算,二被告应向我方支付材料款760852元。自2011年初,我方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但因港方某公司涉案,账目封存,而通知中明确称乙方在采购平屋面防水材料时所购材料款可暂不支付,待工程决算时由甲方从工程决算款中扣除,致使我方在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时,二被告互相推诿,未能及时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尚欠的材料款760852元,支付利息165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无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此单位。

本院认为,因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不存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学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9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晓春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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