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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阿斯根、丁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包工头。
委托代理人伊吉乐,西乌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斯根,男,蒙古族,35岁,个体,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科普广场"苏醒美业"。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杰,西乌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继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白音华冶炼厂职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阿斯根、丁某某、杨继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阿斯根、丁某某、杨继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阿斯根、丁某某、杨继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阿斯根、丁某某、杨继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   泉 审 判 员 乌力吉章嘎 人民陪审员 萨 木 嘎

书记员:乌云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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