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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财琴(GOHCHAIKHIM),董事长。
上诉人张天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0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天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是基于一份《承租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显示承租人发生变更,上诉人对该协议内容和合同履行情况不知晓,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所涉房屋位于原审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虞恒龄
书记员:杨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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