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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声熀与赖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声熀,又名张声煌,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满发,于都县银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赖九香,又名赖石秀,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张声熀与被告赖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声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满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九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声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农历2月10日,被告以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每年均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暂无力偿还为由,拖尔未还。为此,原告特具状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14日,被告以购买人身保险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7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的曾用名证明、借条一张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赖九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对原告张声熀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被告赖九香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赖九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声熀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赖九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 金 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 人民陪审员  钟荣材

书记员:邱楷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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