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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邯郸市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张某某。
被告邯郸市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起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邯郸市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郭利杰

书记员:夏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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