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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与纪相国、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和,男,汉族,48岁。
被告:纪相国,男,汉族,39岁。
被告:云某某,男,汉族,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和与被告纪相国、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和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张某和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书记员: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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