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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告:潘某某,男,1960年2月7日,住址铁力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树清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咏梅
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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