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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秦皇岛市磊熠贸易有限公司、朝阳华盛万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某
张彦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磊熠贸易有限公司
朝阳华盛万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磊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耿磊,董事长。
被告朝阳华盛万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磊熠贸易有限公司、朝阳华盛万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晓春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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