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殿华,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东来。
被告:李某某,系被告张东来之妻。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东来、李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忠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殿华、被告张东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张东来从原告处租赁模板、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2009年10月10日,被告张东来向原告出据欠条,载明:欠张某某租费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现欠张某某壹万元整,经张某某同意在2010年6月份前还款伍仟元,国庆节前还款伍仟元,共计壹万元整,抵消贰万伍仟元,不再追究余欠;如违约,按实数归还租费。被告张东来至今未给付原告租赁费。另查明:张东来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张东来从原告处租赁模板等建筑设备并向原告出据欠条,双方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张东来于2009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已载明欠租赁费的金额,被告辩称欠租赁费的数额需核实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被告未按其承诺给付租赁费,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并赔偿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张东来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某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东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租赁费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年10月1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被告张东来负担,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华
书记员:米亚宾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