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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河、霍永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张四河,男,生于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永利,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张四河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霍永利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屋(产权证号:10××03)。担保人张海玲以其名下位于中牟县的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张海玲位于中牟县房屋(产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5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二、将被申请人霍永利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屋(产权证号:10××03)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5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四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进花

书记员:刘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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