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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有
朱计坤
张林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刘丽娟
原告:张某有,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朱家疃北街60号。
被告:朱计坤。
委托代理人:张林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娟,邢台市广宗县光宗镇文明街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有诉被告朱计坤、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免予交纳2000元,由原告张某有负担2825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免予交纳2000元,由原告张某有负担2825元。
审判长:徐新东
审判员:王海英
审判员:李志超
书记员: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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