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某
张某某
共同
申请人张吉某。
申请人张某某。
二
申请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张光中。
申请人张吉某、张某某申请宣告杨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过对张光兴(申请人所在行政村支部书记)、张光勤(申请人所在行政村村委主任)、张光生(申请人的邻居)、张锋(申请人的邻居)、张光中(申请人的爷爷、杨陶的公公)、李明英(申请人的奶奶、杨陶的婆婆)、杨绳(申请人的舅舅、杨陶的哥哥)、杨效信(申请人的外公、杨陶的父亲)、叶勇(申请人的妗子、杨陶的娘家嫂子)、刘成义(申请人的表舅、杨陶的表哥)、张秀莲(申请人的表妗子、杨陶的表嫂)调查了解,均证实杨陶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观堂镇桥口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观堂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申请人张吉某、张某某申请宣告杨陶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陶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光中为失踪人杨陶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通过对张光兴(申请人所在行政村支部书记)、张光勤(申请人所在行政村村委主任)、张光生(申请人的邻居)、张锋(申请人的邻居)、张光中(申请人的爷爷、杨陶的公公)、李明英(申请人的奶奶、杨陶的婆婆)、杨绳(申请人的舅舅、杨陶的哥哥)、杨效信(申请人的外公、杨陶的父亲)、叶勇(申请人的妗子、杨陶的娘家嫂子)、刘成义(申请人的表舅、杨陶的表哥)、张秀莲(申请人的表妗子、杨陶的表嫂)调查了解,均证实杨陶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观堂镇桥口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观堂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申请人张吉某、张某某申请宣告杨陶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陶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光中为失踪人杨陶的财产代管人。
审判长:杨国建
书记员:巴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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