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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博某
王某某

原告:张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
原告张博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张博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博某负担。

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博某负担。

审判长:李兴茂

书记员:董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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