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北县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新村产业园区小二台公路北侧、经六路西侧。被申请人: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仓山县。
申请人张北县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张北县人民法院的案款23万元,担保人靳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大众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县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张北县人民法院的案款2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靳凯峰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大众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张北县金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海珍
书记员:张小芸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