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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孔某来与孔某来、赵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某
杨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李明(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孔某来
赵淑兰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静、李明,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孔某来。
被告赵淑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孔某来、赵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春杰

书记员:明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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