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人。
被告:房玉某,男,年龄约23岁,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房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2017年12月5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汉宏 人民陪审员 乔海元 人民陪审员 高存玲
书记员:季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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