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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润芝,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昀朋,河北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8号栾城天山水榭花都小区10栋商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86917894P。
法定代表人:张文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敬,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恒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11号润园3号商住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6740715W。
法定代表人:王潇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河北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19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润芝,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昀朋,被上诉人河北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欢、刘文敬,被上诉人河北恒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涛、刘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该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已经查明,诉争双方为楼上楼下关系,上诉人张某某作为楼上,即红石原著4-2-3301的房屋所有人,在接收房屋后,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导致渗漏事故,致使楼下,即被上诉人刘某某4-2-3201房屋受损,故原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称其没有被通知必须封闭露台,也没有义务封闭露台,其不应承担未封闭露台导致漏水责任的上诉理由,露台是否封闭,是业主的选项,不是必须封闭,但如果封闭露台,则需要依照物业的统一模式进行,二审中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露台积水造成渗漏,上诉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该承当侵权责任,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称露台漏水是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已经释明,对此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本院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称评估报告数额不正确的上诉理由,原审中,上诉人对评估报告并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损失并无不妥,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秀云
审判员 寻亚
审判员 李曼
书记员: 刘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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