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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申请人张某称,张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因脑出血开颅手术后一直神志不清,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某妻子牛桂秀为其监护人。张某某因身体状况原因未能到庭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颐阳路461-11号。其牛桂秀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父女关系。经申请人申请,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某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意识障碍(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牛桂秀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张某申请认定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同年1月11日,申请人张某申请对被申请张某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8年3月8日,鉴定终结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牛桂秀为张某某监护人,故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牛桂秀为张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永红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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