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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张某某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陈某欢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
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福林

书记员: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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