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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被告张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志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做出(2015)唐民一初字第02631号判决,原告张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豫13民终173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政策,原、被告所在的大张庄6组对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了登记,并发放了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因税费难以收缴,大张庄6组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收回,并以拍卖的方式重新发包,原告张某某通过竞买得以承包本案争议的1.9亩水田。2000年秋收后,原告因妻子受伤去深圳照顾妻子,本案争议的1.9亩水田原告未予耕种。2001年夏,原、被告所在的大张庄6组组长将该1.9亩水田交给被告张志峰耕种,由被告缴纳相关税费。2005年国家免收农业税后,大张庄6组亦不再收取土地承包费。2015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承包的1.9亩水田,并退还1900元种粮补贴款,审理中原告放弃退还1900元种粮补贴款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本案争议的土地均不在原、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上。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1999年因税费难以收缴,大张庄6组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收回,并以拍卖的方式重新发包,原告张某某通过竞买得以承包本案争议的1.9亩水田,事实清楚,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应予得到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退还1900元种粮补贴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2001年夏大张庄6组组长又将该1.9亩水田交给被告耕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承包权,故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本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返还原告张某某承包地水田1.9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志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谷建辉 代理审判员 李启超 人民陪审员 王 来
书记员:李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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