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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高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某
周围(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于2015年2月4日申请对
高某某
高廷彬
赵宏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撤诉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围,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廷彬。
委托代理人:赵宏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4日申请对
被告高某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韦景余

书记员: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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