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某对申请人张某主张的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债务数额存有异议,申请人张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申请人对其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某对申请人张某主张的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债务数额存有异议,申请人张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申请人对其主张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书记员:彭艮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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