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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虎彦,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治安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冀04行终2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因邯郸市峰峰矿区煤气公司在辛寺庄西路段进行天然气管网工程施工时,阻拦施工且与现场进行协调的政府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致使施工工程无法正常进行。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对上述情形进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认定申请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二审法院对其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窦淑霞
审判员 张耀庆
审判员 邢会丽
书记员: 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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