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波,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玥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易玥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吴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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